轮候查封是否仍有意义?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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